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学生参加其组织有偿补课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含社会培训机构)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或私自以办班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或以个人名义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的;
6. 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变相获取报酬的(收受学生家长馈赠礼品礼金的);
7.凡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不管是否从中获利,一律视为违规补课或有偿补课;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