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决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省、市、县(市、区)查处的违规违纪补课点名通报。把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整治情况列入对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要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纳入诚信档案,作为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公开,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师德建设、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有偿补课等违规违纪行为,将加大惩处力度,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由所在学校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岗位晋升,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2.对违纪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推荐、安排参加中考等命题判卷,不得聘请担任各级评选及竞赛的评委,不得承担县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及各级培训者等任务。
3.外聘教师以及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4.在职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还应按整治基层“微腐败”给予党纪处分。
5.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还应按整治基层“微腐败”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等处理。
6.各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等违反禁令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7.中小学校作为治理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不力责任追究制。年内凡有3例以上线索清晰实名举报的,由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进行约谈;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1例以上被查证属实的,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3例以上被查证属实的,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对校长予以相应党政纪处分,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