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第二中学
2018年度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
补课治理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沧州市教育局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沧教[2017]86号),沧州市第二中学与在职在岗教师签订有偿补课治理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控制目标
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在职教师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杜绝发生教师有偿补课事件。
二、责任目标
(一)教师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二)教师不得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学生参加其组织有偿补课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教师不得进行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等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
(四)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含社会培训机构)并从中获取报酬。
(五)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不得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私自以办班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六)教师不得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
(七)教师不得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变相获取报酬(收受学生家长馈赠礼品礼金)。
(八)教师不得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管是否从中获利,一律视为违规补课或有偿补课。
(九)教师不得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管理目标
(一)责任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履行主体责任,分工负责、逐级查处、层层问责。校长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治理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治理工作,支持协助主管副校长抓好相关工作。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的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并对教师实施考核。
(三)宣传教育。开展教职工全员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培训,宣传治理工作常态化,在学校大门处设置承诺公示牌宣传有偿补课“六条禁令”,并通过校园网、广播、橱窗、学校公示栏、校报、电子屏、全体教职工大会、家长会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通过蹲守、巡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具体证据、清晰线索;重点核实查处群众举报问题。
四、考核与惩处
(一)考核。学校将结合日常检查、督查情况,就年度学校有偿补课治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相应处罚。
(二)惩处。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1例及以上被查证属实的教师,本年度不得授予市教育局及以上任何荣誉称号;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岗位晋升,取消称号,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记入人事档案,予以通报和曝光。
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3例以上被查证属实的学校,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对校长予以相应党政纪处分,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把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整治情况列入对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
五、责任书的职责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改换,由接任者继续履行本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
校长签字 教师签字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