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根据《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的轻重和认识态度,可给予批评和处分。
批评分为口头批评、点名批评和通报批评;对不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领导、教职工和学生干部可给予口头批评或小范围(如班内)点名批评,有较重违纪的学生,视违纪情况,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学生处对受通报批评以上学生的本人情况和违纪情况记录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毕业前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可降级处分,多次违纪或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一年,期满如果表现良好,可以由学生写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部确认签章,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可以降级或撤销处分。时限内表现不好的继续保留处分直至毕业记入档案.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时限内,应接受班主任及年级部定期(每周一次)遵规守纪教育(要求学生有学习心得),每月写出书面思想汇报上交主管德育的年级主任。(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作为年级部评价处分期满学生表现的依据之一,再行决定是否同意其所受处分的降级或撤销)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1、不按时作息者;
2、自习课串桌、自由出入者;
3、不文明言行者;
4、公共场所或集会违纪者;
5、迟到早退者。
第四条 旷课:
- 按照《日常量化细则》扣除相应量化分。
- 视旷课时间给予违纪学生相应处分。
⑴旷课半天,给予批评教育。
⑵旷课一天,给予警告处分。
⑶旷课两天,给予记过处分。
⑷旷课三天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⑸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月,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
1、初次作弊,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二次以上作弊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4、在会考、高考中作弊,给学校荣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5、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当事人是造成打架直接责任者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虽未打人,但策划打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虽未打人,但策划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实施打群架者:主要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使用器械斗殴者不论后果怎样,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对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6、对携带公安机关禁带的凶器的我校学生,不论时间、地点,一经发现,皆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擅自跨班或跨年级自行解决问题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对纠集校外人员来我校打架闹事,影响极其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和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作案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吸烟、喝酒者;
1、吸烟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教育后再次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聚众酗酒者,初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校内吸烟、饮酒除扣除违纪学生及班级量化分并给与处分外。首次扣除班级及个人量化分5分;第二次扣除班级量化分5分,个人量化分10分。
4、违纪学生除受上述处分外,学生家长也应配合学校监督学生深刻反省。
第九条 阅读不健康读物者:
1、凡购买或借阅淫秽、凶杀等读物、手抄本或音像制品,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教育后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将淫秽、凶杀等不健康读物或手抄本借给他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男女生超常交往(超越同学间交往行为)者:
1、男女生初次超常交往,情节较轻,并能主动认错者,给予警告处分;交往频繁或影响较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不能主动认错改正,或经多次教育仍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骚扰异性同学者,视情节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不认识错误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进入营业性网吧或违规使用网络者:
1、初次进入营业性网吧,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年级部备案。
2、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引诱、怂恿或使用其他手段,使他人进入营业性网吧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4、制作、传播不健康或不实网络信息者,能够及时按要求终止行为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不听从劝告仍然进行散播发布,或已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违犯安全规定者:
1、翻墙外出、使用假证件外出、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正常出入校园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以上非正常出入校园情节之一且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凡借口看病、买东西等外出逃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有重大违纪情况,班长、宿舍长等相关班干部知情而没有及时上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据《沧州市第二中学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的规定》,给予处分。
1、对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行为(违规使用MP3、掌上电脑等电子产品),第一次被发现的,对违纪物品进行收缴,由年级部责成班主任通知家长,并由年级部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扣班级及个人量化5分,年级通报。
2、第二次被发现的,对违纪物品进行收缴,由年级部责成班主任通知家长,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扣班级量化5分,个人量化10分,全校通报;
3、第三次被发现的,根据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违纪学生除受上述处分外,学生家长也应配合学校监督学生深刻反省。
第十四条 不接受师长教育、不服从管理者:
1、违纪不听教育者,情节较轻,进行批评教育。
2、无理取闹且情节较重,顶撞老师,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利用各种手段,侮辱、谩骂、威胁老师,除向老师道歉外,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殴打老师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违纪学生说谎、虚报班级、姓名者,视情节轻重: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学校卫生制度,乱扔纸屑、果皮,随地泼污水或不在指定地点按要求停放自行车者除现场整改外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外哄闹滋事、骂人打架、偷盗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局、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3、被处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伪证和包庇者:
1、目击者故意为违法、违犯校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为违法、违犯校纪者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有两种以上错误者。
3、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条 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要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一条 批评、处分的管理层次和报批程序
1、学校领导、教职工和学生干部对违纪学生均有权对其给予口头批评和教育,也可在小范围内给予点名批评(如班内点名批评),对有违纪较轻或屡教不改者,可报年级部或学生处,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2、对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给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决定,报由学生处备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并提交主管校长初审,经主管校长提交校委会讨论后做出决定,校长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将有关材料和决定整理成文存入档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班主任和有关教职工要配合年级部、学生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凡给予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年级部或学生处在处分公布前,应找本人谈话,对其进行教育,听取意见。年级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并及时通知其家长,一定做好和家长的沟通工作,并将家长及学生签字的《沧州市第二中学学生处分决定书》存档。
4、全体师生要尊重违纪学生的人格,以利于他们错误的改正和个人的成长,不能存在偏见,歧视违纪学生。
沧州市第二中学
2016年3月30日
沧州市第二中学学生处分审批书
校处字【 】号
姓名:崔辰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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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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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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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6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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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部: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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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生有如下违纪事实:2018年7月15日与同班学生刘家尧在宿舍内打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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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生的行为违反了《沧州市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 条的规定,拟给予 记 大过 的处理(处分)决定,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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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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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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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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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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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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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第二中学学生处分决定书
校处字【 】号
受处分人姓名 崔辰诺 年龄 18 性别 男 班级 高三6班
经调查,你有如下违纪事实:2018年7月15日与同班学生刘家尧在宿舍内打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你的行为违反了《沧州市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 六 条“ 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 ”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 记大过 的处理(处分)决定。
如对本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年级部或学生处提出申诉。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